受獎助事業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廢止其獎助,並按其未完成計畫 期間之比例追回已領取之獎助金: 一、未依營運計畫進用身心障礙者,或未依計畫內容執行,經限期改善 ,屆期仍未改善。 二、妨礙主管機關訪查、稽核。 三、違反本辦法或相關法令規定情節重大。 受獎助事業機構於營運計畫期間,不得領取政府機關其他之就業促進相 關補助或津貼。 違反前二項規定或申請不實涉有犯罪嫌疑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