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促進事業機構進用身心障礙者獎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10月03日

條文關聯

  受獎助事業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廢止其獎助,並按其未完成計畫
  期間之比例追回已領取之獎助金:
  一、未依營運計畫進用身心障礙者,或未依計畫內容執行,經限期改善
      ,屆期仍未改善。
  二、妨礙主管機關訪查、稽核。
  三、違反本辦法或相關法令規定情節重大。
  受獎助事業機構於營運計畫期間,不得領取政府機關其他之就業促進相
  關補助或津貼。
  違反前二項規定或申請不實涉有犯罪嫌疑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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