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獎勵事業機構進用身心障礙者,建構完善就業空間,以促進身心障礙
者充分就業,特訂定本辦法。
|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
事業機構於本市新設集中工作場所,進用身心障礙者達二十人以上,且
其營運計畫達五年以上者,得申請獎助。事業機構屬身心障礙者保護法
第三十一條所定之義務機構,而其進用身心障礙者未達法定標準者,不
予獎助。第一項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每進用一名重度或極重度者,得
以二人核計。
|
本辦法獎助金標準,依事業機構之營運計畫及實際進用身心障礙者名額
核定,每名獎助金額為新臺幣三十萬元,每案最高獎助員額為一百名。
但營運人力確有特殊需求,經高雄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委員會審核通
過者,不在此限。
|
事業機構之獎助金應運用於下列事項:
一、聘請技術輔導員及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員。
二、改善無障礙環境。
三、購置、改良或維修設備。
四、其他協助身心障礙者適性就業等事項。
|
申請獎助之事業機構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
一、獎助申請書。
二、營運計畫書。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
事業機構經核定獎助後,應於核定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提供與
獎助金價值相當之擔保品,作為計畫執行期間之擔保。
|
事業機構經核定獎助後,應於一個月內由主管機關或主管機關指定之就
業服務機構推介進用足額之身心障礙者;如有異動致進用人數不足時,
應自異動之次日起七日內,以書面載明異動人員姓名及原因,報請主管
機關備查,並於三十日內補足之。
|
事業機構經核定獎助後,應提報進用身心障礙者之相關證明文件,並完
成擔保品設定及對保手續後,由主管機關先行核撥百分之五十獎助金;
計畫執行滿六個月後,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報經主管機關審核通過,
再核撥其餘獎助金。前項執行期間以依營運計畫書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
之日起算。
|
事業機構經核定獎助後,五年內應檢具每一年度之身心障礙者薪資清冊
及人數動態月報表,於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
受獎助事業機構所進用之身心障礙者,其薪資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規定
之基本工資,並應以不定期契約進用之。
|
受獎助事業機構擬變更營運計畫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變更。
|
受獎助事業機構應依業務項目及內容,就身心障礙者之特殊需求,提供
無障礙之作業環境。
|
受獎助事業機構應置技術輔導人員,協助身心障礙者提昇工作能力,其
僱用人員名冊應自僱用之次日起十五日內送主管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
。前項技術輔導人員應具有與營運項目相關之丙級以上技術士證照,或
曾從事與營運項目相關技術二年以上之經驗。
|
受獎助事業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廢止其獎助,並按其未完成計畫
期間之比例追回已領取之獎助金:
一、未依營運計畫進用身心障礙者,或未依計畫內容執行,經限期改善
,屆期仍未改善。
二、妨礙主管機關訪查、稽核。
三、違反本辦法或相關法令規定情節重大。
受獎助事業機構於營運計畫期間,不得領取政府機關其他之就業促進相
關補助或津貼。
違反前二項規定或申請不實涉有犯罪嫌疑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高雄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或其他相關預算支應。
|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申辦流程、申請期限及擔保品設定等相關事宜,
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