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屏東縣議員福利互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8月22日

條文關聯

  福利互助金給付標準如下:
  一、重大傷病住院醫療互助:互助人本人給付醫療費用百分之七十;父
      母、配偶或受撫養之子女,給付醫療費用百分之五十。但互助人及
      其眷屬每一會計年度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三萬元。
  二、殘廢互助:互助人本人全殘廢者,給付三萬五千元;半殘廢者,給
      付二萬五千元;部分殘廢者,給付一萬五千元。
  三、喪葬互助:互助人本人死亡者,給付八萬元;父母、配偶死亡者,
      給付二萬元;受撫養之子女死亡者,給付一萬五千元。
  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所稱受撫養子女,係指未滿二十歲、滿二十歲在學
  經學校證明者或身心障礙不能自謀生活須受互助人撫養經醫院證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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