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屏東縣議員福利互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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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屏東縣(以下簡稱本縣)議員福利
  互助業務,特訂定本辦法。

  本縣議員福利互助,以縣議會為參加互助機關;其行政單位為主辦單位
  。

  本縣議員於任職期間,得依本辦法規定參加福利互助為互助人。

  本辦法所稱受益人,除互助人本人之喪葬互助受益人外,均為互助人本
  人。

  互助人本人喪葬互助之受益人;其順序如下:
  一、配偶。
  二、子女。
  三、父母。
  四、兄弟姐妹。
  五、祖父母。
  前項第二款之子女,如未成年;其得請領之互助金,由其監護人具領。

  互助人本人之喪葬互助金,無前條受益人具領時,依下列順序辦理:
  一、互助人生前指定之人。
  二、參加互助機關。

  本縣議員由參加互助機關造具名冊,檢同互助資料卡送本府辦妥參加手
  續。

  本縣議員新任、去職或死亡者;其參加或退出互助以事實發生之日起生
  效。但當月之互助費,照全月扣繳。

  互助人停止職務或服兵役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停止職務即停止互助。停止原因消滅,准予復職時;其權利義務視
      同存續,停止職務期間應繳納互助費及應領受互助金,應予補繳及
      補發。但解除職務者,追溯自停止職務日起退出互助。
  二、服兵役期間,視同繼續參加;其應繳納互助費,由參加互助機關年
      度經費內勻支。

  互助人退出或停止互助時,已繳互助費,無論其在互助期間已否領受互
  助金,不予退還。

  參加互助機關之主辦單位,應按月將參加、退出或停止之互助人,造具
  異動月報表送本府。

  福利互助經費籌措及解繳方式如下:
  一、政府補助部分:互助人每人每月新臺幣(以下同)一百五十元,由
      參加互助機關編列預算,撥由本府保管運用。
  二、互助人負擔部分:互助人每人每月繳納一百元,由參加互助機關之
      主辦單位,列單通知出納及會計單位,由互助人每月應領之款項中
      扣繳,於當月十日前,連同政府補助部分,解繳本府在銀行所設專
      戶,並編製互助金清冊一份送本府。

  福利互助經費,由本府在銀行設立專戶儲存保管或購儲政府發行之債券
  ;其本金及孳息充作福利互助之用。
  前項經費由本府以代收代付方式處理。

  福利互助項目如下:
  一、重大傷病住院醫療互助。
  二、殘廢互助。
  三、喪葬互助。

  福利互助金給付標準如下:
  一、重大傷病住院醫療互助:互助人本人給付醫療費用百分之七十;父
      母、配偶或受撫養之子女,給付醫療費用百分之五十。但互助人及
      其眷屬每一會計年度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三萬元。
  二、殘廢互助:互助人本人全殘廢者,給付三萬五千元;半殘廢者,給
      付二萬五千元;部分殘廢者,給付一萬五千元。
  三、喪葬互助:互助人本人死亡者,給付八萬元;父母、配偶死亡者,
      給付二萬元;受撫養之子女死亡者,給付一萬五千元。
  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所稱受撫養子女,係指未滿二十歲、滿二十歲在學
  經學校證明者或身心障礙不能自謀生活須受互助人撫養經醫院證明者。

  申請各項互助金,應由受益人填具申請書一式二份,連同有關證件,送
  由互助機關審查屬實後,報請本府審查撥款。

  重大傷病住院以住全民健康保險機構指定之醫療院所者為限。
  車禍、急症開刀或腦溢血等重大傷病,得送往機近非全民健康保險機構
  指定之醫療院所急救治療,急救七日內之醫療費用准予給付。如確因病
  情嚴重,急救超過七日者,得專案報由本府核辦。

  重大傷病住院醫療互助金,以健保病房為限。超過健保病房之費用及伙
  食、指定醫師及特別護士、冷暖氣、陪床、醫師助理、診斷書、掛號等
  費用,由互助人自行負擔。
  輸血費用,除因大手術及外傷等嚴重之組織損傷或失血有生命危險者外
  ,應由互助人自行負擔。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重大傷病住院醫療互助金:
  一、整形、整容、自殺或非因傷病施行手術者。
  二、已享受免費醫療或其他有關補助者。
  三、因不正當行為而致傷病者。
  四、因傷病而致殘廢,經領取殘廢給付後,以同一傷病診療者。

  殘廢時間,依下列規定審定:
  一、傷口癒合或石膏繃帶打開後確定本症狀已終止之時。
  二、如在傷口癒合或石膏繃帶打開或在症狀終止後,經相當時日,始能
      確定其殘廢者,以確定之日為準。
  三、同一傷病已終止之時。

  本辦法所稱殘廢,比照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認定之。

  兄弟姊妹同為互助人;其父母發生互助事故時,互助金以兄弟姊妹中之
  一人申請為限。
  夫妻同為互助人;其配偶、本人或受撫養子女發生互助事故時,互助金
  以夫妻中之一人申請為限。
  子女與父母同為互助人;其父母或本人發生互助事故時,互助金以由子
  女或父母之一人申請為限。

  互助人之配偶、子女、父母發生互助事故時,未在中華民國設籍者,不
  予發給互助金。

  各項互助金,應於事故發生次日起六日內申請,逾期喪失權利。
  重大傷病住院醫療互助金之申請,自出院之次日起算;因案停止職務期
  間發生互助事故時,自復職之次日起六個月內申請補發。

  各項互助金之受益人,如有冒領、重領或偽造、變造證件、單據等情事
  ,已發互助金應予收回,並依法辦理。

  本辦法之書表格式,由本府另定之。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