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5月11日

條文關聯

  實驗教育之實施,未依核准計畫辦理、施行成效不彰、學生適應不良或
  有其他重大違反情事,經本府評定認應終止實驗教育者,應限期令其終
  止,並依強迫入學條例令回戶籍所屬學區學校就讀。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