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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5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五條
實驗教育之實施,未依核准計畫辦理、施行成效不彰、學生適應不良或 有其他重大違反情事,經本府評定認應終止實驗教育者,應限期令其終 止,並依強迫入學條例令回戶籍所屬學區學校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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