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縣市庫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2月01日

條文關聯

  左列款項應由管理機關以專戶存入當地縣市庫代理機關:
  一、依法令、契約或遺囑所定應專戶存管之特種基金。
  二、依法令所定應專戶存管之其他公款及保管款。
  前項專戶存管款項開戶時,應洽由財政局同意後通知縣市庫代理機關,
  憑以開戶存管。各機關專戶存管之其他公款及保管款項得集中一個專戶
  存管。但不同性質之專戶存款支付時,應由該機關依其原定科目用途在
  未支用餘額內辦理支付。並以付與該專戶存管款項之合法受款人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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