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列款項應由管理機關以專戶存入當地縣市庫代理機關: 一、依法令、契約或遺囑所定應專戶存管之特種基金。 二、依法令所定應專戶存管之其他公款及保管款。 前項專戶存管款項開戶時,應洽由財政局同意後通知縣市庫代理機關, 憑以開戶存管。各機關專戶存管之其他公款及保管款項得集中一個專戶 存管。但不同性質之專戶存款支付時,應由該機關依其原定科目用途在 未支用餘額內辦理支付。並以付與該專戶存管款項之合法受款人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