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礦場安全法臺灣省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9年7月3日

條文關聯

  礦業權者遴用礦場安全管理人員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履歷表、學
  經歷證件或經核定之資格證件,報礦務局核備。
  礦場安全管理人員離職或異動時,礦業權者應即遴用具備規定資格人員
  接替,並報礦務局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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