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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礦場安全法臺灣省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9年7月3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五條
礦業權者遴用礦場安全管理人員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履歷表、學 經歷證件或經核定之資格證件,報礦務局核備。 礦場安全管理人員離職或異動時,礦業權者應即遴用具備規定資格人員 接替,並報礦務局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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