舢筏船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予以收回舢筏船員手冊一個月以上六個月 以下之處分: 一、違反航行安全規定致災害發生者。 二、對於舢筏機器、設備或屬具管理不善,或因怠忽職務致舢筏沉沒者 。 三、出海作業期間,故意損毀他人舢筏或漁具者。 四、拒絕救援或苛索代價,致友船遇難或被劫持者。 五、擅在禁止捕撈水產動植物之海域作業或擅自捕撈禁捕之水產動植物 者。 六、其他違反法令或本辦法規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