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舢舨漁筏船員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05月07日

條文關聯

  舢筏船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予以收回舢筏船員手冊一個月以上六個月
  以下之處分:
  一、違反航行安全規定致災害發生者。
  二、對於舢筏機器、設備或屬具管理不善,或因怠忽職務致舢筏沉沒者
      。
  三、出海作業期間,故意損毀他人舢筏或漁具者。
  四、拒絕救援或苛索代價,致友船遇難或被劫持者。
  五、擅在禁止捕撈水產動植物之海域作業或擅自捕撈禁捕之水產動植物
      者。
  六、其他違反法令或本辦法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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