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碼頭裝卸工人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8年10月1日

條文關聯

  班長之人選,應具備左列各款資格:
  一、年齡二十歲以上身體強健者。
  二、品德端正具有國民小學以上教育程度者。
  三、具有領導指揮全班工人之才能及服務熱忱者。
  四、曾充基本工人二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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