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機關預算執行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79年08月15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於年度進行,歲出中分配預算同一工作計畫各用途別科目中有一
  科目之經費不足,而他科目有賸餘,得互相流用,其流用數額以百分之
  三十為限,並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用途別科目流用程序:
    (一)一科目經費全年度流入、流出數額,未滿原核定預算分配數百
          分之二十者,由各機關首長核定。
    (二)一科目經費全年度流入、流出數額在原核定預算分配數百分之
          二十至百分之三十者,其為廳、處、局、會、團本機關者,自
          行核定。其為廳、處、局、會所屬機關者,應敘明流用理由,
          填具經費流用申請表,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流用。
    (三)各機關應於年度終了後十日內將核定經費流用申請表分送審計
          機關、主計處及財政廳。
  二、用途別科目流用限制:
    (一)行政管理項下之特別費不得流入。
    (二)編制內人員人事費非經本府核准不得流出。
    (三)各機關學生公費、給養費、副食費、食米代金、租金、稅捐、
          債務及依契約或其他固定用途之經費,不得流出。
    (四)補助費非經本府核准,不得流入或流出。
    (五)學生課業費、推廣教育、補校學雜費及學生作業收支對列者,
          不受第三目及第四目之限制。
  科技研究經費用途別科目之流用數額,得不受前項百分之三十限制,其
  流用程序,仍應依前項第一款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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