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於年度進行,歲出中分配預算同一工作計畫各用途別科目中有一
科目之經費不足,而他科目有賸餘,得互相流用,其流用數額以百分之
三十為限,並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用途別科目流用程序:
(一)一科目經費全年度流入、流出數額,未滿原核定預算分配數百
分之二十者,由各機關首長核定。
(二)一科目經費全年度流入、流出數額在原核定預算分配數百分之
二十至百分之三十者,其為廳、處、局、會、團本機關者,自
行核定。其為廳、處、局、會所屬機關者,應敘明流用理由,
填具經費流用申請表,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流用。
(三)各機關應於年度終了後十日內將核定經費流用申請表分送審計
機關、主計處及財政廳。
二、用途別科目流用限制:
(一)行政管理項下之特別費不得流入。
(二)編制內人員人事費非經本府核准不得流出。
(三)各機關學生公費、給養費、副食費、食米代金、租金、稅捐、
債務及依契約或其他固定用途之經費,不得流出。
(四)補助費非經本府核准,不得流入或流出。
(五)學生課業費、推廣教育、補校學雜費及學生作業收支對列者,
不受第三目及第四目之限制。
科技研究經費用途別科目之流用數額,得不受前項百分之三十限制,其
流用程序,仍應依前項第一款規定辦理。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