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條文關聯

標字之標繪,依左列之規定:
一、文字:一律為中文,用正楷或變體字,字體大小應予一致,標寫順序
    縱向者一律採由遠而近;橫向者一律採由左而右之方式。為使行車中
    之駕駛人易於辨識,筆劃寬度橫豎比得採二比一。
二、數字:一律為阿拉伯數字,用等線體或變體字,字體大小應予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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