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條文關聯

法院為踐行前三條之爭點整理,認為檢察官、被告與辯護人陳述有不明之
情形者,得請其說明並釐清主張之內容。
前項情形,檢察官、被告與辯護人認有必要者,得請求法院為適當之闡明
。
檢察官、被告與辯護人認他造有第一項情形者,得請求法院為適當之處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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