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為踐行前三條之爭點整理,認為檢察官、被告與辯護人陳述有不明之 情形者,得請其說明並釐清主張之內容。 前項情形,檢察官、被告與辯護人認有必要者,得請求法院為適當之闡明 。 檢察官、被告與辯護人認他造有第一項情形者,得請求法院為適當之處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