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礦場安全法臺灣省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9年7月3日

條文關聯

  有殘留爆炸物之孔,需移交給次班人員處理時,應由礦場安全管理人
  員或其指定之人員對次班人員在現場說明實況,並懸掛標示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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