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條文關聯

會員符合下列規定者,始具有選舉、罷免會長及會務委員之權利:
一、會員屬自然人者,應年滿二十歲。
二、具有會員資格持續六個月以上。
三、享有灌溉或農田排水利益之土地面積合計達零點零一公頃以上。
前項第三款土地面積之計算,以投票日前六十日當日之地政機關土地登記
簿所載各項權利人、權利比率為準;未註明土地權利比率者,依權利人數
平均計算。
主管機關得請地政與戶政機關提供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域內受益土地之地籍
資料及相關人員戶籍資料,轉交各農田水利會用於造列或更正會員名冊。
農田水利會所取得之資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相關資料之保存
、利用等事項,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為之。
第十四條及第一項會員資格認定、前項會員名冊造列、更正、資料提供會
長、會務委員候選人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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