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交通事業人員員級晉升高員級資位訓練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條文關聯

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因喪假、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其他不可歸責事
由請假,致無法參加測驗,且結訓前請假缺課時數未達第十二條但書規定
者,得於事由發生後五日內,檢具證明文件,經訓練機關(構)學校轉送
保訓會核准調整測驗時間。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