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因喪假、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其他不可歸責事 由請假,致無法參加測驗,且結訓前請假缺課時數未達第十二條但書規定 者,得於事由發生後五日內,檢具證明文件,經訓練機關(構)學校轉送 保訓會核准調整測驗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