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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2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五條之二(酌予補償之準用情形)
於民國三十七年十二月十日起至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前,因涉嫌觸犯內亂 罪、外患罪或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而遭治安或軍事機關擊斃或緝捕 致死者,得視其情形準用本條例之規定酌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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