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法院組織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條文關聯

最高行政法院各庭審理事件,經評議後認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與先
前裁判之法律見解歧異者,應以裁定敘明理由,提案予大法庭裁判。
最高行政法院各庭為前項裁定前,應先以徵詢書徵詢其他庭之意見。受徵
詢庭應於三十日內以回復書回復之,逾期未回復,視為主張維持先前裁判
之法律見解。經任一受徵詢庭主張維持先前裁判之法律見解時,始得為前
項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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