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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一百五十一條
最高速限大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道路或路幅寬廣之特殊路段,其標線、標 線間距,標字及標字間隔得視需要放大尺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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