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條文關聯

訴訟文書,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之;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傳送與送達有同一之效力:
一、應受送達人陳明已收領該文書者。
二、訴訟關係人就特定訴訟文書聲請傳送者。
前項傳送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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