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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一
訴訟文書,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之;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傳送與送達有同一之效力: 一、應受送達人陳明已收領該文書者。 二、訴訟關係人就特定訴訟文書聲請傳送者。 前項傳送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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