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條文關聯

路寬變更線,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路寬縮減或車道數減少,應謹慎行車,
並禁止超車。其線型為雙黃實線或黃虛線與黃實線,線寬與間隔均為一0
公分。
路面由寬而窄之間,以「緩和區間線」連接之。緩和區間線兩端須加繪直
線,路寬縮減起點端直線長度至少為安全停車視距;路寬縮減終點端直線
長度至少為二0公尺。
本標線應配合設置車道縮減標誌。設置圖例如左: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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