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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條文關聯
第一百五十五條
雇主對於物料之搬運,應儘量利用機械以代替人力,凡四十公斤以上物品 ,以人力車輛或工具搬運為原則,五百公斤以上物品,以機動車輛或其他 機械搬運為宜;運輸路線,應妥善規劃,並作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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