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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九二一震災社區重建更新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1月08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六條
本基金於本條例施行期限結束時裁撤之,結束時應予結算,除第四條第 一項第二款規定民間捐贈收入之賸餘款外,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存 續業務,由行政院指定相關機關接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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