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3月2日

條文關聯

依本法第八條、第九條及第五十四條所定告知之方式,得以言詞、書面、
電話、簡訊、電子郵件、傳真、電子文件或其他足以使當事人知悉或可得
知悉之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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