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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警察職權行使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六條
警察於其行使職權之目的範圍內,必要時,得依其他機關之請求,傳遞 與個人有關之資料。其他機關亦得依警察之請求,傳遞其保存與個人有 關之資料。 前項機關對其傳遞個人資料之正確性,應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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