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警察職權行使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079361號令修正公布第15 條
法規體系: / 行政 / 通用

法規異動

修正

  警察為維護社會治安,並防制下列治安顧慮人口再犯,得定期實施查訪
  :
  一、曾犯殺人、強盜、搶奪、放火、妨害性自主、恐嚇取財、擄人勒贖
      、竊盜、詐欺、妨害自由、組織犯罪之罪,經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
      者。
  二、受毒品戒治人或曾犯製造、運輸、販賣、持有毒品或槍砲彈藥之罪
      ,經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者。
  前項查訪期間,以刑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後三年內為限。但假釋經撤銷
  者,其假釋期間不列入計算。
  治安顧慮人口查訪項目、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