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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親等關聯資料申請提供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6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六條
戶政事務所依第二條各款規定提供親等關聯資料所使用機具,由中央主管 機關統一配置並列冊管制。 親等關聯作業使用者身分,依業務性質分為管控稽核人員、查詢人員及資 料維護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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