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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六條
社會團體財務收入,應存入銀行、農會、漁會、信用合作社或中華郵政股 份有限公司所屬郵局,不得存放於其他公私企業或個人,並以隨收隨存為 原則,不得收支坐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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