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條文關聯

社會團體財務收入,應存入銀行、農會、漁會、信用合作社或中華郵政股
份有限公司所屬郵局,不得存放於其他公私企業或個人,並以隨收隨存為
原則,不得收支坐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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