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土地複丈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79年06月27日

條文關聯

  以圖解法複丈者,應依照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一百十三條至第一百十七
  條及第一百二十三條之規定辦理。
  以數值法複丈者,應依照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一百十八條至第一百二十
  一條之規定辦理。
  其因地區廣大必須先使用經緯補測圖根點者,應依照同規則第三章圖根
  測量各有關條文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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