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

條文關聯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重建區段內,更新前門牌戶達二十戶以上,依本條
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但書後段規定,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時經全體土
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之都市更新事業,給予
基準容積百分之五之獎勵容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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