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6月19日

條文關聯

  學員生獎懲之核定職權如左:
  一、頒發獎狀、給予獎金、獎品、記大功、及開除學籍、勒令退學、留
      校察看、記大過,先提訓育委員會審議後,由校長核定之。
  二、記功、嘉獎、及記過、申誡,應由訓導處會同總隊部核定之。
  三、榮譽假、禁假由中隊長核定並執行之。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獎懲屬於本校分班者,由該分班比照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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