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照人依本條例十七條規定申請護照加簽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
證明文件,由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查驗後辦理。
本條例第十七條所定護照加簽項目如下:
一、符合第十四之一條第二款情形之第二外文別名加簽。
二、僑居身分加簽。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加簽。
無內植晶片護照加簽或修正項目如下:
一、符合第十四之一條第二款情形之第二外文別名加簽。
二、僑居身分加簽。
三、出生地修正。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加簽或修正。
外交及公務護照之職稱,得依前項第四款辦理修正。
同一本護照以同一事項申請加簽或修正者,以一次為限。
護照加簽或修正之戳記,由主管機關製定。
第二項第二款及第三項第二款僑居身分之認定,依僑務委員會主管之法規
辦理。
〔立法理由〕 一、按護照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護照資料頁記載事項變更應
申請換發護照,惟九十七年十二月起我國改發行晶片護照時,為鼓勵
民眾申換晶片護照,於政策過渡期間開放民眾得依本條第二項第一款
申請於護照內頁加簽外文別名。考量晶片護照發行至今已近二十年,
僅餘海外由駐外館處核發申請人一年效期之緊急返國護照,數量極低
;又線上申換護照為國際趨勢,外交部已於一百十四年正式推行有條
件式線上申換護照,惟因部分持照人係將外文別名加簽於護照內頁,
致護照資料與晶片儲存內容不同,而線上申換護照系統因無法辨識申
請人護照資料有無變更而判定是類人士無法適用。爰為擴大線上申換
護照適用對象之趨勢,修正本條規定。
二、為便僑居身分主管機關僑務委員會建檔管理僑民身分資料,外交部已
會商該會訂定「中華民國護照加(移)簽僑居身分申請書」,申辦護
照加簽僑居身分者係填寫上揭申請書,至辦理其他護照加簽事項者則
仍填寫中華民國普通護照加簽或修正申請書,爰酌修文字以符合實務
作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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