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失護照,向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各辦事處申請補發者,應檢附下列文件 : 一、警察機關出具之遺失報案證明文件。但在國外、大陸地區、香港或澳 門遺失護照,得以附記核發事由為遺失護照之入國證明文件或已辦妥 戶籍遷入登記之戶籍資料代替。 二、其他申請護照應備文件。 補發之護照效期以五年為限。但未滿十四歲者以三年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