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條文關聯

遺失護照,向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各辦事處申請補發者,應檢附下列文件
:
一、警察機關出具之遺失報案證明文件。但在國外、大陸地區、香港或澳
    門遺失護照,得以附記核發事由為遺失護照之入國證明文件或已辦妥
    戶籍遷入登記之戶籍資料代替。
二、其他申請護照應備文件。
補發之護照效期以五年為限。但未滿十四歲者以三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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