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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關於社會政策之基本目標與標準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53年07月10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六條
一、為期經由技術勞工之發展而獲致高度生產力起見,應於適當情形下 施以新生產技術之訓練。 二、此項訓練應由主管官署籌辦或監督,並應諮商受訓人員所屬國家及 施訓國家之雇主團體與工人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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