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關於社會政策之基本目標與標準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53年07月10日

條文關聯

  一、為期經由技術勞工之發展而獲致高度生產力起見,應於適當情形下
      施以新生產技術之訓練。
  二、此項訓練應由主管官署籌辦或監督,並應諮商受訓人員所屬國家及
      施訓國家之雇主團體與工人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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