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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評價聘任人員管理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9月09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六條
評價聘任人員,具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視為資遣: 一、契約屆滿不願續約者。 二、自請提前解約者。 三、因違法犯紀解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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