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評價聘任人員管理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9月09日

條文關聯

  評價聘任人員,具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視為資遣:
  一、契約屆滿不願續約者。
  二、自請提前解約者。
  三、因違法犯紀解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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