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評價聘任人員管理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9月09日

所有條文

第一章  總則
  本準則依「國軍聘任及雇用人員管理規則」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評價聘任人員管理及有關權益,均按本準則辦理。

  評價聘任人員,係指國防部核定實施評價聘任之生產、修護、檢驗等軍
  工廠,以製造修護經費,於核定員額內,聘任之實際從事研究、設計、
  規劃、改進等科技專業人員,區分為六職等,如附件一。

  國防部管理權責如左:
  一、軍工廠實施評價聘任之核定。
  二、各總部評價聘任基本員額與年度員額及其職等分配之核定。
  三、評價聘任人員之薪資及退休、資遣、撫卹金標準之訂定。
  四、評價聘任四等以上人員之核准。

  各總部管理權責如左:
  一、所屬軍工廠實施評價聘任之建議。
  二、所屬軍工廠評價聘任人員基本員額及其職等分配之審定、報核。
  三、所屬軍工廠評價聘任人員年度員額及其職等分配需求之審查及申請
      。
  四、評價聘任四等以上人員之審查與報核。
  五、評價聘任一等至三等人員之核准。
  前項第二款所稱基本員額,係指配合軍工廠既有機具設備,維持基本製
  造、修護能量所需之評價聘任員額。

  各軍工廠上一級管理單位之權責如左:
  一、所需評價聘任人員組織、職系、職別、職等範圍評價標準之訂定。
  二、所屬軍工評價聘任人員年度員額及職等分配需求之計算與申請。
  前項年度員額及職等分配需求,應按各年度製造修護計畫實際需求,及
  參考基本員額等資料計算與管制。

  各軍工廠管理權責如左:
  一、提供評價聘任人員基本員額所需職組、職系、職別及其職等範圍之
      建議。
  二、依核定評價聘任人員年度員額及其職等分配之管制與運用。

第二章  遴用及工資
  評價聘任人員由各軍工廠建議人選,由上一級管理單位組成評審委員會
  遴選,按規定報核。
  評價聘任人員資格審查標準如附件二。

  評價聘任人員為單一薪資制,其薪點標準如附件三,各職等點值另定之
  。

第三章  考成與晉升
  評價聘任人員考成規定如左:
  一、連續服務滿六個月以上,由服務單位就其工作績效、品德、學識、
      才能、體格等項辦理年度考成。
  二、評價聘任人員考成,每年度辦理一次,以一百分為滿分,其評分等
      級如左: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
  (五)丁等:未滿六十分。
  三、考成績等分佈應受當年度考成總人數百分比之限制,其比例規定如
      左:
  (一)優等:不得超過百分之五。
  (二)甲等: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五。
  (三)乙等:以下不予限制。
  四、辦理考成細節事項,由各總部針對單位特性及實際需要另定之。

  評價聘任人員之晉升區分為晉級及晉等兩種,分別規定如左:
  一、晉級:依據年度考成結果辦理之,其標準如左:
  (一)考成在乙等以上者,一律晉一級,但以晉至本等最高級為限,不
        得越等。
  (二)年度考成丙等以下者不予晉級。
  (三)晉級作業應配合年度考成,每年辦理一次,以當年七月一日生效
        。
  二、晉等:
  (一)評價聘任人員之晉等,配合年度考成,每年檢討一次,但以晉一
        等為限,不得越等,以當年七月一日生效。
  (二)各職等停年最少四年,四年內考成均在乙等以上,並佔高職等缺
        者,應以科技方面之著作、論文、研究發展報告、工作績效為依
        據,由軍工廠上一級管理單位組成評審委員會審議,按規定報核
        後,晉上一職等。其原支功級薪資晉等者,按上一職等相當薪點
        提敘一級起薪。
  (三)晉等詳細規定,由各總部訂定,報國防部核備。

第四章  工作時間及休假
  評價聘任人員以每週工作六天,每天工作八小時為準,如因軍事任務需
  要,得以命令延長之,超過每日工作暨定時間為加班,應發給加班(誤
  餐)費,加班(誤餐)費標準與軍官相同。

  評價聘任人員休假及請假,比照軍官,依「陸海空軍休假規則」辦理。

第五章  退休、資遣及解除聘任
  評價聘任人員之退休規定如左:
  一、自請退休:
  (一)工作十五年以上滿五十五歲者。
  (二)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二、屆齡退休:連續服務年資五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於退休日一個
      月前通知其辦理退休,退休日係指屆滿足齡之次月一日。
  三、強制退休:
  (一)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
  (二)因病或體能衰退,經公立或四級以上軍醫院體檢,不適於繼續服
        務者。
  前項退休處理作業規定由各總部訂定報國防部核定後實施。

  評價聘任人員退休給付規定,由國防部另定之。

  評價聘任人員因個人生理或心理狀況不能適任,或遇服務之軍工廠任務
  緊縮、轉移或服務之軍工廠不與續約者,或不可抗力之停止工作一個月
  以上時,得予資遣,資遣給付規定,由國防部另定之。

  評價聘任人員,具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視為資遣:
  一、契約屆滿不願續約者。
  二、自請提前解約者。
  三、因違法犯紀解聘者。

  評價聘任人員因故確不能繼續工作,在無妨礙軍工廠任務之狀況下,經
  主官核准。得提前解除聘任,惟應按其未滿契約月數,每一月數繳納月
  薪十二分之一補償金。

  評價聘任人員違規犯紀,得視情節解除聘任,並得比照前條補償金標準
  追繳補償金。

第六章  保險及撫卹
  評價聘任人員,應由聘任單位依「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辦理勞工保
  險。

  評價聘任人員傷殘或死亡,依「軍中聘任人員及雇用員工辦法」第五條
  至第七條、第九條規定辦理。
  撫卹金基數標準,以發生事故時,按相當階級之軍職人員當月俸為標準
  (不含任何加給)。
  評價聘任人員職等與軍職人員俸級對照表如附件四。

  評價聘任人員本人在職期間死亡,得比照相當軍階之軍職人員,按國軍
  官兵殮葬補助費支給標準,另給殮葬補助費。

第七章  兵役處理
  評價聘任人員服務期間,得依法申請後備軍人緩召或逐次召集,其申請
  程序及作業,由聘任單位依法令辦理。

第八章  附則
  各總部依本準則就左列規定事項另定作業規定,呈報國防部備查。
  一、評價聘任人員為國軍專任聘任人員,應遵守法紀,嚴禁參加或從事
      任何違背國軍使命,或破壞軍紀,有損軍譽之組織或活動,違者,
      一律解聘,並依有關法令嚴處。
  二、因戰備或緊急任務需要時,不得籍故拒絕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
      ,並得停止休假,違者視同違犯廠規處分。
  三、關於其他違規犯紀事項。
  四、關於試用、保證、契約、獎懲、福利等事項。
  五、關於國內外選訓之延期及其服務事項。

  本準則自七十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本準則修正條文自八十一年八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