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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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依「國軍聘任及雇用人員管理規則」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評價聘任人員管理及有關權益,均按本準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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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價聘任人員,係指國防部核定實施評價聘任之生產、修護、檢驗等軍
工廠,以製造修護經費,於核定員額內,聘任之實際從事研究、設計、
規劃、改進等科技專業人員,區分為六職等,如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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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管理權責如左:
一、軍工廠實施評價聘任之核定。
二、各總部評價聘任基本員額與年度員額及其職等分配之核定。
三、評價聘任人員之薪資及退休、資遣、撫卹金標準之訂定。
四、評價聘任四等以上人員之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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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總部管理權責如左:
一、所屬軍工廠實施評價聘任之建議。
二、所屬軍工廠評價聘任人員基本員額及其職等分配之審定、報核。
三、所屬軍工廠評價聘任人員年度員額及其職等分配需求之審查及申請
。
四、評價聘任四等以上人員之審查與報核。
五、評價聘任一等至三等人員之核准。
前項第二款所稱基本員額,係指配合軍工廠既有機具設備,維持基本製
造、修護能量所需之評價聘任員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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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軍工廠上一級管理單位之權責如左:
一、所需評價聘任人員組織、職系、職別、職等範圍評價標準之訂定。
二、所屬軍工評價聘任人員年度員額及職等分配需求之計算與申請。
前項年度員額及職等分配需求,應按各年度製造修護計畫實際需求,及
參考基本員額等資料計算與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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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軍工廠管理權責如左:
一、提供評價聘任人員基本員額所需職組、職系、職別及其職等範圍之
建議。
二、依核定評價聘任人員年度員額及其職等分配之管制與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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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遴用及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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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價聘任人員由各軍工廠建議人選,由上一級管理單位組成評審委員會
遴選,按規定報核。
評價聘任人員資格審查標準如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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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價聘任人員為單一薪資制,其薪點標準如附件三,各職等點值另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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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考成與晉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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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價聘任人員考成規定如左:
一、連續服務滿六個月以上,由服務單位就其工作績效、品德、學識、
才能、體格等項辦理年度考成。
二、評價聘任人員考成,每年度辦理一次,以一百分為滿分,其評分等
級如左: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
(五)丁等:未滿六十分。
三、考成績等分佈應受當年度考成總人數百分比之限制,其比例規定如
左:
(一)優等:不得超過百分之五。
(二)甲等: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五。
(三)乙等:以下不予限制。
四、辦理考成細節事項,由各總部針對單位特性及實際需要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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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價聘任人員之晉升區分為晉級及晉等兩種,分別規定如左:
一、晉級:依據年度考成結果辦理之,其標準如左:
(一)考成在乙等以上者,一律晉一級,但以晉至本等最高級為限,不
得越等。
(二)年度考成丙等以下者不予晉級。
(三)晉級作業應配合年度考成,每年辦理一次,以當年七月一日生效
。
二、晉等:
(一)評價聘任人員之晉等,配合年度考成,每年檢討一次,但以晉一
等為限,不得越等,以當年七月一日生效。
(二)各職等停年最少四年,四年內考成均在乙等以上,並佔高職等缺
者,應以科技方面之著作、論文、研究發展報告、工作績效為依
據,由軍工廠上一級管理單位組成評審委員會審議,按規定報核
後,晉上一職等。其原支功級薪資晉等者,按上一職等相當薪點
提敘一級起薪。
(三)晉等詳細規定,由各總部訂定,報國防部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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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工作時間及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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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價聘任人員以每週工作六天,每天工作八小時為準,如因軍事任務需
要,得以命令延長之,超過每日工作暨定時間為加班,應發給加班(誤
餐)費,加班(誤餐)費標準與軍官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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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價聘任人員休假及請假,比照軍官,依「陸海空軍休假規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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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退休、資遣及解除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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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價聘任人員之退休規定如左:
一、自請退休:
(一)工作十五年以上滿五十五歲者。
(二)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二、屆齡退休:連續服務年資五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於退休日一個
月前通知其辦理退休,退休日係指屆滿足齡之次月一日。
三、強制退休:
(一)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
(二)因病或體能衰退,經公立或四級以上軍醫院體檢,不適於繼續服
務者。
前項退休處理作業規定由各總部訂定報國防部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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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價聘任人員退休給付規定,由國防部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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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價聘任人員因個人生理或心理狀況不能適任,或遇服務之軍工廠任務
緊縮、轉移或服務之軍工廠不與續約者,或不可抗力之停止工作一個月
以上時,得予資遣,資遣給付規定,由國防部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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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價聘任人員,具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視為資遣:
一、契約屆滿不願續約者。
二、自請提前解約者。
三、因違法犯紀解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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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價聘任人員因故確不能繼續工作,在無妨礙軍工廠任務之狀況下,經
主官核准。得提前解除聘任,惟應按其未滿契約月數,每一月數繳納月
薪十二分之一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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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價聘任人員違規犯紀,得視情節解除聘任,並得比照前條補償金標準
追繳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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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保險及撫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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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價聘任人員,應由聘任單位依「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辦理勞工保
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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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價聘任人員傷殘或死亡,依「軍中聘任人員及雇用員工辦法」第五條
至第七條、第九條規定辦理。
撫卹金基數標準,以發生事故時,按相當階級之軍職人員當月俸為標準
(不含任何加給)。
評價聘任人員職等與軍職人員俸級對照表如附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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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價聘任人員本人在職期間死亡,得比照相當軍階之軍職人員,按國軍
官兵殮葬補助費支給標準,另給殮葬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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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兵役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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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價聘任人員服務期間,得依法申請後備軍人緩召或逐次召集,其申請
程序及作業,由聘任單位依法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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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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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總部依本準則就左列規定事項另定作業規定,呈報國防部備查。
一、評價聘任人員為國軍專任聘任人員,應遵守法紀,嚴禁參加或從事
任何違背國軍使命,或破壞軍紀,有損軍譽之組織或活動,違者,
一律解聘,並依有關法令嚴處。
二、因戰備或緊急任務需要時,不得籍故拒絕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
,並得停止休假,違者視同違犯廠規處分。
三、關於其他違規犯紀事項。
四、關於試用、保證、契約、獎懲、福利等事項。
五、關於國內外選訓之延期及其服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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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自七十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本準則修正條文自八十一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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