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推行兵役事務應行宣傳招募慰勞及獎懲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9月22日

條文關聯

兵役慰勞之對象如下:
一、因作戰或公務致傷病、身心障礙、死亡之國軍官兵、替代役役男或其
    遺族。
二、應徵、應召、志願服役入營或戰時輔助軍事勤務之人員,因傷病住院
    、死亡或其家庭遭遇特別災害者。
三、立有戰功之軍人。
四、符合兵役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之常備兵現役或軍事
    訓練人員。
五、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停役者。
〔立法理由〕
一、配合兵役法於一百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第十六條,常備兵役增列軍
    事訓練,爰於第四款明定符合兵役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
    情形之軍事訓練人員,因依兵役法第二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停
    止訓練,納入兵役慰勞對象,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新增修正條文第五款,將現行條文第四款「替代役實施條例第十條第
    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停役」之慰勞對象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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