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給付規定如下: 一、保險滿五年者,給付五個基數。 二、保險超過五年者,自第六年起至第十年,每超過一年,增給一個基數 。 三、保險超過十年者,自第十一年起至第十五年,每超過一年,增給二個 基數。 四、保險超過十五年者,自第十六年起,每超過一年,增給三個基數。 五、保險滿二十年者,每超過一年增給一個基數,最高以四十五個基數為 限。 保險未滿五年,未曾領受身心障礙給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或眷屬喪葬津 貼者,照最後月份繳費標準,退還其以往自付部分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