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庫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5月15日

條文關聯

  中央政府各機關之支出,應於履行支付責任時,簽具付款憑單,通知各
  該管地區支付機構,核對分配預算或其有關之支付法案支付之。
  未實施集中支付各機關之支出,由財政部依據核定分配預算或其有關之
  支付法案簽具撥款憑單,送經審計部核簽後,通知各該管地區支付機構
  ,撥付各該機關在國庫開立機關專戶,依法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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