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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庫集中支付作業程序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4年1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六條
前條印鑑遇有更換時,應由原送印鑑機關備函檢附新印鑑卡,敘明更換 原因,並註明舊印鑑停用日期及新印鑑啟用日期,送該管地區支付處辦 理更換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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