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進口酒類查驗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

條文關聯

受託機關(構)取樣前,應先行知會海關駐庫(站)關員或自主管理業者
之專責人員;取樣時,應會同申請查驗義務人或其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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