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福建省使用牌照稅徵收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11月05日

條文關聯

  違反本法第三條第一項之交通工具除新購用者,依本法第十六條規定審
  查其購用憑證之日期決定其稅額,並依本法第三十條之規定處罰外,其
  他未完納當期(年)牌照稅行駛之交通工具經查獲者,應依本法第二十
  八條之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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