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本法第三條第一項之交通工具除新購用者,依本法第十六條規定審 查其購用憑證之日期決定其稅額,並依本法第三十條之規定處罰外,其 他未完納當期(年)牌照稅行駛之交通工具經查獲者,應依本法第二十 八條之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