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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六條
存倉貨物應依提單或提貨單分別堆置,不得相混。 經海關核准實施自主管理之貨棧,貨物之儲存以電腦自動化控管儲位,海 關可於線上隨時查核者,得不受前項之限制。但同一棧板上不得放置不同 提單之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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