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法人及學校之稽核人員或委任之會計師,應依規定分別對學校法人、
學校內部控制進行稽核,以衡量其對現行人事、財務與營運所定政策、作
業程序之有效性及遵循程度,並不得牴觸會計職掌;其職權如下:
一、人事、財務、營運等活動之事後查核。
二、現金出納處理之事後查核。
三、學校現金、銀行存款及有價證券之盤點。
四、財務上增進效率與減少不經濟支出之查核及建議。
五、專案稽核事項。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二條所列之人事、財務、營運等事項,序文酌作文字
修正。
三、第五款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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