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校院改名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獨立學院申請改名為一般大學或技術學院申請改名為科技大學,應具
備下列條件:
(一)辦學成效良好,並有具體績效證明。
(二)學校招生、學籍、人事、會計、財務、課程、行政電腦化等校
務行政運作正常,並已建立健全制度,且未經本部列有重大行
政疏失。
(三)應符合本部政策目標及相關規定。
(四)私立者,其董事會及法人登記及變更事項運作正常,並已建立
健全制度。
二、技術學院與一般大學、獨立學院與科技大學、技術學院與獨立學院、
一般大學與科技大學符合前款規定,及符合下列各目之特殊情形者,
得申請互為改名:
(一)教育政策及國家需要。
(二)經本部審酌各地區大學設立情形後,認為確有必要。
(三)申請改名學校之所在直轄市、縣(市)未設有擬改名之一般大
學、科技大學、獨立學院或技術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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