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條文關聯

分部應置分部主任一人,襄理校務,由校長就曾任各級學校一級單位主管
一年以上之專任教師聘兼之。
分部之組織,應於本校之組織法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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