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登山嚮導員授證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2月22日

條文關聯

  領有登山嚮導員證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廢止其所持各級登山嚮導員證
  :
  一、擔任嚮導工作,怠忽職守致隊員失蹤或傷亡,情節重大者。
  二、轉讓、出借或出租登山嚮導員證予他人使用者。
  三、取得登山嚮導員證之後,有第五條所訂各款情形之一者。
  因前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事由廢止證照者,不得再參加檢定。具有第
  五條所訂各款情形之一而取得登山嚮導員證者,其所持登山嚮導員證應
  予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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