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有登山嚮導員證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廢止其所持各級登山嚮導員證 : 一、擔任嚮導工作,怠忽職守致隊員失蹤或傷亡,情節重大者。 二、轉讓、出借或出租登山嚮導員證予他人使用者。 三、取得登山嚮導員證之後,有第五條所訂各款情形之一者。 因前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事由廢止證照者,不得再參加檢定。具有第 五條所訂各款情形之一而取得登山嚮導員證者,其所持登山嚮導員證應 予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