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條文關聯

  講師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在研究院、所研究,得有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成績優良者
      。
  二、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曾任助教擔任協助教學或研究工作四年以上
      ,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三、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
      業或職務六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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