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695
人,瀏覽人次:
907377030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律師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9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六條
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律師應 於三日內以書面通知法務部、勞動部及當地警察機關。
〔立法理由〕
配合政府組織改造,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修正為「勞動部」。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