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882
人,瀏覽人次:
949352640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主導性新產品開發輔導辦法(91.11.27訂定)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月10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六條
申請人非經主管機關核准,於新產品開發完成日起二年內不得將所開發 之主導性新產品移往臺灣地區境外生產。 違反前項規定者,主管機關除得終止補助契約外,五年內不再受理該申 請人補助之申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