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度量衡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1月21日

條文關聯

  經檢定合格在使用中之法定度量衡器,應接受檢查。
  前項檢查之檢查公差、檢查方法及相關技術規範,由度量衡專責機關公
  告之。
  法定度量衡器之所有人或持有人對於第一項檢查,不得規避、妨礙或拒
  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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