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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度量衡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1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六條
經檢定合格在使用中之法定度量衡器,應接受檢查。 前項檢查之檢查公差、檢查方法及相關技術規範,由度量衡專責機關公 告之。 法定度量衡器之所有人或持有人對於第一項檢查,不得規避、妨礙或拒 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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